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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企业用工形式风险点及防范措施

作者:盐城市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点击:472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8日
信息摘要:
  目前,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形式使用人员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又存在很多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导致发生纠纷时,企业处于不利或者被动位置。现将劳务外包用工形式主要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介绍。  风险点1  企业将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外包

  目前,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形式使用人员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又存在很多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导致发生纠纷时,企业处于不利或者被动位置。现将劳务外包用工形式主要存在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进行介绍。

  风险点1

  企业将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外包单位,或将服务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服务资质的外包单位。

  防范措施:

  签订合同前,发包企业在选择外包单位时,需要核实拟外包的服务项目是否属于外包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拟外包的服务项目超过外包单位的经营范围,则不能选择该外包单位承包服务外包项目。

  选择外包单位时,涉及部分外包项目需要外包单位具有相关的资质,比如保安服务合同,则需要外包单位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则需要外包公司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不具有相应许可证或资质的企业,不能承包该外包服务项目。

  风险点2

  发包企业与外包人员无隶属关系却按照外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加班费、外包单位的管理费核算外包费用,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防范措施:

  外包合同是发包方(企业)将某个项目外包给承包方(外包单位),因此在对服务外包项目进行核算时,需要按照项目单价或者项目整体进行核算,而不是按照外包人员数量、工资等方式核算。

  风险点3

  发包企业直接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

  因外包合同系发包企业与外包单位之间就项目发包承包产生的合同关系,发包企业与外包人员不具有任何劳动人事或用工隶属关系。因此,发包企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外包人员的管理权利应由外包单位行使。

  防范措施:

  涉及外包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安全责任,也应由外包单位负责并承担,发包企业可以协助。

  外包单位在行使(承担)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外包人员的管理、教育等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发包企业,且外包人员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企业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因此对外包单位怠于履行(承担)权利、义务及责任的行为,发包企业有监督、建议或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为使外包单位有效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则发包企业可监督外包单位建立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为外包单位直观的对外包人员进行管理,则需要外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外包人员的管理(包括:出勤统计、工作安排、加班、调班等)。不能用发包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外包人员,也不宜对外包人员进行直接管理。

  风险点4

  外包单位不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外包单位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既存在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也存在外包人员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防范措施:

  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发包企业,为避免牵连发包企业,发包企业需监督外包单位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外包单位提供加盖其公章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提供外包人员劳动合同明细单(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合同起止日期等)。

  如劳动合同到期,发包企业还应监督外包单位及时与外包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风险点5

  外包单位不为外包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外包单位作为外包人员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又因社会保险涉及女员工生育报销、生育津贴的领取,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保险待遇、养老等劳动者切身的利益,如果外包单位不缴纳,那么劳动者既有要求补缴、赔偿、支付待遇的权利,还有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防范措施:

  因外包人员的工作地点在发包企业,为避免牵连发包企业,发包企业需监督外包单位为外包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外包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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